易科罰金就是用繳錢的方式來而折抵坐牢的時間,易科罰金全部繳納完畢就不用到監獄坐牢了。但被判刑想要易科罰金必須同時符合以下2個條件:
- 法律規定的刑度為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相對比較輕的犯罪,例如竊盜罪、普通傷害罪、毀損罪、誹謗罪等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但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而涉及幫助洗錢罪(該罪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能易科罰金,如果犯最重本刑超過5年的罪被判刑6個月以下,只能入監服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
- 法院判決的結果是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判決主文如果是判處「有期徒刑6月」,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一旦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上就不能易科罰金,而必須進去監獄關了。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的刑期,判決書主文會寫是以多少錢折算1日,大部分的情形是以1000元折算1日。
相關法條:
※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