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代購機車,卻要負死亡結果的法律責任?
許多讀者看到這篇新聞,應該對於內文的法律用語有許多不懂之處,
如果將這些法律用語用白話解釋,那應該會更好理解一些。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責任效果,這麼文謅謅,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國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本條立法目的很簡單,也就是藉由轉介條款 機制,讓任何以保護他人或特定人權益為目的之法律,均可透過本條規定,讓他人或特定人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之責任效果。簡單來說,雖有些法律並未明定損害賠償等文字,但若該法律之立法目的就是為保障他人權益而設,倘有加害者違反該法律並造成他人權益受損,他人即可藉由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向加害者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
❐ 那麼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 客觀上:
一、加害者須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前提:被害人為該法律所保護之對象)。
二、被害人確實受有損害(前提:被害人之損害為該法律所保障之權益範圍)。
三、加害者行為與被害人損害要有因果關係。
◍ 主觀上:
一、加害者須故意或是過失。
二、若是無過失,無損害賠償問題。
❐ 回到本案例新聞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0條: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第60條: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18歲。
均為「保護他人法律(除保護用路人安全外,也保護未領取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生命或財產安全)」之規定,故林男為該法律所保護之對象。而被告蔡男明知林男為未滿18歲 之人,且也尚未領得駕駛之執照,卻仍代購機車,並交其使用,確有違法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而林男已死亡(確實受有生命損害),且二者又有因果關係,故被告蔡男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其實本件的爭點反而是在一個地方,也就是因果關係的認定:「被告蔡男幫林男代購機車並交其使用之行為,是否必然造成林男發生死亡之結果?」這或許是有待商榷地方。想問各位讀者對於本件「因果關係」有甚麼看法?歡迎底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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