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指法院就刑事案件判刑,但可以暫時不用執行刑罰,必須是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罰金」,緩刑期間會介於2到5年,只要被告緩刑期間期滿後而且緩刑沒有被撤銷,就不需要再執行原本宣告的刑罰了。例如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則被告只要滿從判決確定日起算2年,緩刑期滿後沒有被撤銷,就不需要再執行原本的1年有期徒刑了。
刑法第74條規定,法院可以審酌個案的情形,在宣告緩刑的同時,被告必須在特定期間內完成一定的要求(也就是緩刑條件),刑法上規定的緩刑條件包括: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240小時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被告按時履行緩刑條件是相當重要的,若沒有完成緩刑條件,緩刑可能被撤銷,一旦緩刑被撤銷,就要執行原本判決的刑罰了,而且先前根據緩刑條件支付的錢也拿不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