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預告期也就是要提前提出離職預告的天數,因年資長短而有不同:
- 三年以上定期契約勞工:滿3年才可以提離職,離職預告為30天。
- 不定期契約:
- 繼續工作未滿3個月:0天。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10天。
-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20天。
- 繼續工作3年以上:30天。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