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有什麼不同?

家庭暴力防治法將保護令分為3種,在核發程序及速度略有不同: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聲請情形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聲請方式書面書面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聲請時間辦公時間辦公時間辦公時間、夜間或休息日
生效日期核發時生效核發時生效核發時生效
有效期間2年以下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失效日期1.保護令期間屆滿2.屆滿前法院另為裁判失效3.抗告法院廢棄而另為裁定1.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2.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3.駁回聲請4.抗告法院廢棄而另為裁定1.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2.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3.駁回聲請4.抗告法院廢棄而另為裁定
審理方式開庭審理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可以不經審理程序
撤銷、變更、延長失效前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兩年以下)1.失效前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1.失效前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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