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將保護令分為3種,在核發程序及速度略有不同: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
聲請情形 | 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 | 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 | |
聲請人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聲請方式 | 書面 | 書面 | 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
聲請時間 | 辦公時間 | 辦公時間 | 辦公時間、夜間或休息日 |
生效日期 | 核發時生效 | 核發時生效 | 核發時生效 |
有效期間 | 2年以下 |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
失效日期 | 1.保護令期間屆滿2.屆滿前法院另為裁判失效3.抗告法院廢棄而另為裁定 | 1.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2.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3.駁回聲請4.抗告法院廢棄而另為裁定 | 1.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2.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3.駁回聲請4.抗告法院廢棄而另為裁定 |
審理方式 | 開庭審理 | 可以不經審理程序 | 可以不經審理程序 |
撤銷、變更、延長 | 失效前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兩年以下) | 1.失效前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 1.失效前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