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退休金條例在2005年7月1日施行後,資遣費規定有新制與舊制的不同。
舊制 | 新制 | |
適用對象 | 2005年7月1日前到職的勞工,可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2005年7月1日之後的年資適用新制,之前年資採舊制」。 | 2005年7月1日後到職的勞工。 |
計算方式 | 繼續工作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繼續工作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未滿1年計算 | 以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 以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
未滿1個月計算 | 視為1個月 | 按工作天數比例計算 |
資遣費上限 | 無上限 | 最多6個月 |
例如小明被資遣時的年資為3年7個月又5天,平均工資40000元。
- 採舊制的話,5天仍以1個月計,所以是3年8個月,也就是3又三分之二年,所以資遣費為40000*(3.6667)=146,667元。
- 採新制的話,5天為六分之一個月,7個月加上六分之一個月,比例上為0.5972年(7又6分之一/12),所以資遣費為40000*(3.5972)*0.5=71,944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現行新制規定):「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