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山道猴子,覺得這部影片真是勸世又過於真實啊!
從伴侶之間借錢要不要「ㄏㄞˊ錢」,到車況檢查時出現的「現況交車」一詞,比比皆是現今社會中常會遇到的法律問題。因借錢所衍生的相關法律問題已經是老生常談,所以今天要來分享另一個主題,就是買賣合約內寫現況交車,是否代表車商就完全不用負責?其實這還是圍繞在買賣物瑕疵擔保議題,以下娓娓道來:
所謂「現況交車」,在法律上的概念是甚麼意思?
在現今社會交易中,常出現「現況交貨」、「現況交屋」、「現況點交」、「現況交車」等用語,但其實這些用語,在民法法條中是沒有出現的,所以必須先判斷「現況交車」在一般社會交易中所指的通念意思,才能找到對應的法律概念。
在現今社會,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並非只限於全新商品交易情形,也可能有二次包裝,或是二手改裝等商品交易型態,因此對於這類買賣商品之瑕疵認定,就很難在以商品原貌界定(畢竟有些賣家主打特色就在於二次加工),所以到底要怎麼界定賣家對於這類商品之瑕疵擔保範圍,避免買家權益受損?這時交易上就有「現況交貨」用語發明,也就是買賣雙方約定,針對此類商品之瑕疵認定,賣家只擔保「商品現況」範疇;換句話說,無論「商品現況」是否存在一般市面上所認定之瑕疵,賣家只在買家現在所能認知的「商品現況」內擔保不會再發生任何瑕疵。
舉個栗子~
假若你買了一台二手車,車殼雖有無數刮痕瑕疵,卻能繼續使用,若約定現況交貨,這時店家所擔保的範疇就是「無數刮痕車殼能繼續使用」,而非「全新車殼能繼續使用」,畢竟本案例中二手車的「商品現況」就是車殼雖存有無數刮痕,但仍不影響它能繼續使用之現況;除非二手車交貨完後發現車殼竟已無法使用,有違當初買賣時所約定能繼續使用之「商品現況」,這時店家就要負瑕疵擔保責任了。因此所謂的「現況交車」,在法律上的概念,就是指賣家對於買賣商品瑕疵應擔保至何種程度範圍之意思。
第二點
以影片裡的例子來說,若車商於買賣契約中使用「現況交車」等文字,是否代表車商交貨完就不需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這當然是大錯特錯
如同前面所說,「現況交車」等文字,只是代表賣家對於買賣商品瑕疵應擔保至何種程度範圍之用語,並非表示車商可以完全免責之法律概念;除非雙方有特別明文免責約定,當然就另當別論(免責約定仍是有例外,請參考民法第366條)。
但有時仍不免會有車商主張:「就已經說好是現況交車,有瑕疵當然正常,總不會所有瑕疵都要我負責吧,那去買全新的就好啊?!」
這句話其實隱藏一個相當重要的法律爭點,也是我們律師實務工作上常遇到的法律問題,想請問各位讀者,若約定「現況交車」,是否代表任何已存在於該車的瑕疵都要由買家承受?當然是不對的,以下先提供一個實務見解給各位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1032號民事判決:「….,惟此處之『現況』,於契約當事人之認知上,應係於交屋或看屋時所得發現之『現況』,包含所在位置、範圍、可確知之屋況,於看屋當下無法確知之瑕疵,自非於買受人於看屋或簽約時認知之『現況』,…。本件復無特別約明免除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則系爭房屋於交屋時若有足以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存在,仍應就瑕疵狀態是否屬於簽約時買受人可得而知之現況而分別判斷,非謂瑕疵狀態於簽約時既已存在,出賣人即可一概免責」。
上方實務見解的意思,用一句白話文來說,就是指所謂的「現況」,必須以買方「可得而知」的情況為前提。因此回到前面的問題,縱使買賣雙方約定「現況交車」,買家也只承受可得而知的瑕疵;其餘無法知悉或契約未提及的瑕疵賣家仍須負責
因此在最前面第一點說明「現況交貨」概念時,才會特別寫到:「賣家只在買家『現在所能認知』的商品現況內擔保不會再發生任何瑕疵。」等文字。如同一開始舉例的無數刮痕車殼買賣案例,既然買家已得知車殼有無數刮痕,仍同意現況交車,這時當然就不能再向店家要求負責;但其他買家無法知悉或契約未提及的瑕疵,如交車後才發現機車內部零件破損根本無法傳動、或是皮帶早已斷裂契約始終未提及等情事,店家仍須就該瑕疵負責。
總而言之
其實「現況交貨」、「現況交屋」、「現況點交」、「現況交車」等用語,概念上都是一樣,重點圍繞在賣家對於買賣商品瑕疵應擔保至何種程度範圍,必須參考買賣雙方一開始所約定之商品交付價值及效用;縱使雙方有特別約定「現況交付」等文字,仍必須以買方可得而知或所能知悉之現況為前提。因此「現況交付」並非賣家免責帝王條款,賣家是否需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仍需視買賣契約內容、雙方當事人真意、及整體交易過程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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