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聲請人與方式是相同的,而緊急保護令則排除被害人聲請,但聲請方式較為多元以處理急迫危險的情況。
-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書面聲請,可於辦公時間聲請。
- 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書面聲請,可於辦公時間聲請。
- 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聲請,,可於辦公時間、夜間、休息日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