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遺產繼承人及順位?

依民法1144條規定,繼承人有當然繼承人「配偶」,配偶在分配剩餘財產後,仍可以繼承遺產,與不同順位的血親按比例一起繼承繼承遺產;另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規定「血親」的繼承順序,分為4個順位,但後順位的繼承人必須前面順位的繼承人都不繼承或死亡而無法繼承的情形下才能繼承,「血親」的繼承順位分別為: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另外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在被繼承人有子女及孫子女的情況下,就是子女為繼承人。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同樣父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都包含在內。
  • 第四順位:祖父母,包含祖父母與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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