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一種擔保性票據,沒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只要符合票據法上的本票要件就會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隨便亂簽喔,相關規定在票據法第120條。
- 必填項目:如果任1個必填事項沒有填,本票就無效了。
- 記載「本票」這2個字。
- 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
- 金額:國字大寫,不可塗改。
- 發票人簽名或蓋章。
- 記載「發票日:民國O年O月O日」
- 選填項目:有填寫發生效力,如果沒有寫不會有影響
- 受款人的姓名/商號/公司名稱:沒寫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到期日:沒寫則視為見票即付,發票日後隨時都可以請求付款。
- 發票地:沒寫則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 付款地:沒寫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約定利息:沒寫則依票據法第28條以「年息6%」為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