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內容描述有民眾出賣帳戶卻遭判刑並判賠903萬之情形,其實我們律師在法律諮詢時,也常遇到這種因出賣存簿帳戶而被起訴幫助詐欺、或是洗錢罪名等案例情形,很多民眾因此擔心自己會一輩子背負前科,但真正恐怖地方並非在於刑事判決科刑,而是民事損害賠償部分,以下一一說明:
第一、刑事部分:
只要客觀上你有一定幫助詐欺行為或洗錢行為 (如本案例中的幫助詐騙集團取得銀行帳戶),而主觀上你又有一定幫助詐欺故意或是洗錢故意,基本上就會成立幫助詐欺跟洗錢罪名。
但大部分被告都會抗辯說:「我又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哪來的幫助故意或洗錢故意?」有關這部分抗辯,實務上常常會引用刑法第13條第2項「未必故意」來帶過。
白話文翻譯
你雖然主觀上無法明確知悉對方是否為詐騙集團,但你至少有預見對方為詐騙集團之可能,所以還是有幫助故意及洗錢故意;換句話來說,重點就在於你有無「預見」對方為詐騙集團之可能性,必須參考行為當下背景及社會時空環境。
有鑑於現今社會買賣人頭帳戶案例過多,再加上政府與媒體均有大力宣傳反詐騙影片及防詐專線,其實很難去抗辯毫無預見對方為詐騙集團之可能;此外,檢察官也往往會問被告說:「現今經濟那麼不景氣,你覺得怎麼可能會有那麼好賺錢的方式,一個帳戶就能換到數萬元?你難道不覺得很奇怪嗎?你有沒有去問防詐專線?你有沒有做相關審查行為?」這時被告一定都會說沒有,然後乖乖就認罪了。坦白說,我覺得大部分被告都一定知道有問題,只是沒有想到會要付出如此嚴重代價而已,但這只是冰山一角,真正恐怖的還在後面……
第二、民事部分:
民事部分邏輯很簡單,就「受騙的被害人要找違法侵權人請求還錢」而已。
但問題來了
請問本案例中被害人能找到的人是誰?當然就是賣帳戶的人,畢竟這是唯一可透過銀行帳戶查到真實姓名的人;至於其他主謀或首腦,你能知道叫甚麼名字嗎?實務上最常被找到的還有領錢車手,因此被害人就會找上賣帳戶的人請求損害賠償。
但這時賣帳戶的人一定會抗辯說:「我又不是詐騙集團!我只是單純賣帳戶而已!」但請注意看上方一開始所寫的:是寫「受騙的被害人要找違法侵權人請求還錢」,並非寫「受騙的被害人只能找真正的詐騙集團還錢」,畢竟民事損害賠償的邏輯很簡單,只要誰的行為也是造成你金錢損失的共同原因,你均可以向他請求「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縱使他不是最主要人物,這就是民法§273有關連帶債務保障債權人最重要之效果。
因此,承接前面刑事部分,一旦賣帳戶的民眾於刑事上成立有罪判決,在民事上基本會被視為共同違法侵權人之一(行為關聯共同),這時哪怕你不是主謀,也沒賺到甚麼錢,但針對受騙的被害人仍可以依民法§273規定,請求你還他全部損失金額;假若被害人匯款1000萬,你就要付1000萬的賠償,這才是真正最恐怖的地方。
總結
刑事部分,不論易科罰金,或是判刑要被關,坦白說還不是最恐怖的點,而是在於若無法遏止詐騙集團持續利用你的帳戶進行詐騙洗錢行為,此時又有一堆受騙的被害人分別匯了巨額財產至你的銀行帳戶,動輒上千萬,請問刑事科刑執行完畢,民事損害賠償部分你真的有能力還款嗎?縱使一輩子不吃不喝?
本次新聞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98524
被害人匯了903萬至賣帳戶民眾戶頭,所以賣帳戶民眾才會要背負903萬元的巨額債款。所以各位讀者切忌注意,千萬別為了蠅頭小利,禍害一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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