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執票人必須於一定期間內為付款提示,根據發票地與付款地所在「位置」,決定提示的期限,基於票據流通性,付款地與發票地都在國內者,提示期限最多也只有15天。
-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7天。例如發票地在臺中市,付款地也在臺中市(都在同個直轄市);發票地在南投縣,付款地在雲林縣(都在臺灣省)。
-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15天。例如發票地在臺中市,付款地在新北市(在不同直轄市);發票地在新竹縣,付款地在新北市(1個在臺灣省,1個在直轄市)。
-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2個月。例如發票地在日本,付款地在我國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