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
「找代辦貸款竟淪免費車手 驚覺受害報警卻涉嫌洗錢(https://reurl.cc/V4lNyZ)」
本新聞案例的重點核心只有一個,就是何謂「洗錢罪」?其成立要件為何?以下分別說明:
何謂「洗錢罪」?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洗錢的定義,是指下列三種行為:
➊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➋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➌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補充:所謂的特定犯罪,是指符合某些法律規定的犯罪,如商標法、稅捐稽徵法、證卷交易法,於本文章就先不討論。)
從上可知,洗錢罪真正的判斷核心就在於「有無違法金流之掩飾或隱匿」,進而使我國執法機關無法追查金流之源頭及去處。(白話文:有無製造不法金流斷點)
洗錢罪的成立要件?
這其實在上次「出賣存簿被起訴詐欺犯」的文章已經有提點過;一樣邏輯,須分別就客觀洗錢行為及主觀洗錢故意要件加以審查,當客觀洗錢行為跟主觀洗錢故意要件都成立存在時,才會構成洗錢罪名。
➊ 客觀洗錢行為:
本案例新聞中,被害人確實有做了一個客觀洗錢行為,即提領詐騙集團匯款的錢,然後再轉交給詐騙集團
,此時因有違法金流的掩飾隱藏,並製造不法金流的斷點,客觀上當然有洗錢行為要件存在。
但有人會問說:「不是啊律師,我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啊 ?而且他們公司在網路上也有合法登記,我哪來的洗錢想法?」沒錯,但這跟客觀行為要件審查沒有關係,因為客觀行為要件審查只判斷有沒有做;至於行為的動機或想法,這反而是主觀故意要件審查範圍,不能混為一談。
➋ 主觀洗錢故意:
所謂的主觀洗錢故意,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知道他在做洗錢行為,也知道洗錢是甚麼意思,卻仍故意為之,這時就成立主觀洗錢故意要件。在分析本案例新聞前,先補充一個目前實務統一見解給各位參考: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我國洗錢防制法對於洗錢之定義,所參酌之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又稱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c款,以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6條第1項第a、b款之中文版,雖將行為人必須「knowing」洗錢標的財產是源自特定犯罪所得之「knowing」翻譯為「明知」。但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之立法說明第4點,已敘明有關是否成立該條第3款洗錢行為之判斷重點「在於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所收受、持有」,即不以「明知」為限。且英美法之犯罪主觀要件與我國刑法規定差異甚大,解釋上不宜比附援引,而應回歸我國刑法有關犯罪故意之規定處理,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除法律明定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外,犯罪之故意仍應包含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或間接故意),洗錢行為並無「明知」之要件,在解釋上自不能限於確定故意。」
以上翻成白話文,就是指所謂的主觀洗錢故意,不以「明知(直接故意)」為限,縱然屬「可得而知(間接故意)」之情形,仍會成立主觀洗錢故意要件。
因此回到本案例新聞,雖被害人會抗辯該詐騙集團在網路上有合法公司行號登記,但這在實務上頂多只能被認定沒有「明知」故意之情形;至於是否有「可得而知」之故意情狀,這反而會是本案例新聞中被害人在法庭上之攻防重點。
畢竟一旦被認定有「可得而知」的間接故意存在,則主觀洗錢故意要件成立,再加上前述已成立的客觀洗錢行為要件,洗錢罪即會構成,此時被害人只能無奈遭判洗錢罪名,又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是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不可不慎~
「可得而知」的故意要件要如何判斷?
其實這跟上次的「出賣存簿被起訴詐欺犯」文章也是相同重點,重點就在於有無「預見」對方為詐騙集團之可能性,必須參考行為當下背景及社會時空環境。實務上都會看行為人在整體階段過程中做了哪些行為,是否有「防範措施」或是「審查行為」,再由這些情節去審查被害人的主觀故意程度到哪,進而判斷有無「可得而知」的故意要件存在。
小結:
因現今社會實在太多詐騙集團,其手法也是五花八門千奇百怪,因此政府常會在各大社群媒體宣傳反詐騙影片,也廣設防詐專線資訊,就是為了讓民眾做任何行為前能先電話詢問,避免落入詐騙集團陷阱。
本案例新聞中被害人就是沒有特別去做審查詢問,因此要如何讓檢察官(偵查階段)或法官(審理階段)認定當時確實沒有任何預見可能性可言,就會是比較麻煩的地方。所以叮嚀各位民眾,凡是有不確定地方,盡量多利用防詐專線或是詢問警察機關,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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