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開幾次庭?

法官、律師、檢察官應該都希望在有限的庭期就把案件結束,但開庭次數沒辦法預測會有多少次,開庭的次數會隨著要調查的證據多寡、案件的複雜性、傳喚證人、鑑定、當事人的主張及攻防而有不同,大致上可以分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事案件:

  • 刑事案件:一般而言,刑事案件開庭次數較民事案件少,如果被告認罪法官當庭改簡式或簡易程序,或是法官定直接訂審理庭並且辯論終結結案,只要開1次庭就可以結案了;其餘情形開1次準備程序、1次審理程序共計2次也非少見;但如果是需要函調資料很多或是證人很多,要分數次開庭,案件可能開3次、4次甚至更多次庭。
  • 民事案件:民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雙方當事人都是一般民眾,法官需要整理爭點、確認請求權基礎、調和雙方爭議等,會開比較多次庭;但如果是經合法送達而未到庭,進行一造辯論的情形,也沒有其他證據需要調查,通常開1~2次庭就會結案了。
  • 家事案件:家事非訟程序(聲請保護令、監護宣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會面交往方式)開庭次數通常不多;未成年子女親權需訪視且較慎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需要確認雙方債權債務,通常開庭次數會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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