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報及繳納期限

土地增值稅相關申報及繳納規定如下:

  • 申報期限: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 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移轉現值以「訂定契約日」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如過了訂定契約之日起 30日才申報,則以地方稅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因此,跨年度的話而公告現值有調漲的情況,就需要繳更多的土地增值稅。
  • 繳納期限: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收到土地增值繳納通知書後,要在30天內向公庫繳納。
    ※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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