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條記載「XX罪,須告訴乃論」才是告訴乃論罪,其餘都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以非告訴乃論罪為原則。
- 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必須在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後續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告訴人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如已起訴在法院審理中撤回,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普通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屬告訴乃論罪。
- 非告訴乃論罪則不論告訴人是否有提出告訴,檢察官都必須為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