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加班費時薪為平日每小時工資,也就是:工資÷30天÷8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年 6 月 26 日台 90 勞動 2 字第 0026202 號函:「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 240 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 240 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