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的公寓,通常是指5樓以下之建築物,且沒有電梯之情形,與大樓(11樓以上之建築物、且有電梯,就是我們常說的公寓大廈)有所不同;而本次探討的標的是以前者公寓建築物為主。
公寓頂樓加蓋當然違法
,最後也會淪落被拆除下場,但其中原因仍是要細說:
依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三、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之內容可知,公寓頂樓所有權是屬於公寓全體住戶共同所有。
公寓頂樓誰能決定使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內容可知,公寓頂摟須依公寓的「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定使用。
公寓大廈頂樓可以約定某特定住戶專用嗎?
參內政部函 97.06.10.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093881號函:「三、又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銘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合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所稱:『樓頂平臺』是指屋頂構造上方的平臺空間,而樓頂平台的保管使用範園庭、依核准圖說所載為準,為本部學建署90年4月17日90營署建管字第018833號書函所明示。又屬於:『屋頂避難平臺』範圍之樓頂平臺,其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依同條例第7條第4款規定,自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至於非屬:『屋頂避難平臺』範圍之樓頂平臺得約定專用,惟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為條例第15條第1項所明定。住戶違反前項規定,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因此,若公寓的頂樓非屬避難平台,是可以約定某特定住戶專用使用;但若屬避難平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4款規定,自不得約定專用使用。
❒ 有民眾可能會問說,在第一個問題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公寓頂樓不是已經不能約定專用了嗎?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是寫「屋頂之構造」,而非寫「頂樓」,因此公寓頂樓能否約定專用使用,仍是要參考上述內政部補充函示作為判斷準則!
若公寓頂樓已約定某特定住戶專用使用,就可以加蓋嗎?
若公寓頂樓已約定專用,該特定住戶自然能任意使用;至於行為合不合法,當然又是另一回事。因此重點不是在能不能選擇加蓋,而是加蓋行為合不合法,這跟建築法規審查就會比較有關係。
加蓋要能合法,除須「符合當地主管機關就建照使照之行政法規」外;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其加蓋面積亦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因此條件算是相當嚴苛。但有鑑於民眾一旦選擇加蓋都會蓋好蓋滿,且事前也不會申請任何有關執照,所以►大部分公寓頂樓加蓋都會是違法情形◄。
若公寓頂樓加蓋屬違法情形,會面臨甚麼結果?
雖須參考各地主管機關就違章建築有無相關處置規定,但依現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內容可知,均都會面臨被拆除之下場。但這還算小事,若今天民眾是未徵得公寓全體住戶同意即擅自占用頂樓,並加蓋使用,除公寓全體住戶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外,亦可以依刑法第320條提告竊占罪,這時就已經不是拆不拆的問題,而是會不會被判刑的問題。
❒ 小結:
現今社會比較常看到的頂樓加蓋,大部分都是存在於民眾自己所有的獨棟透天厝,因此被發現頂多拆除程序問題(或是行政罰鍰);但在公寓情形,因所有權已經不是個人所有,而是全體住戶所有,因此法律面向就茲事體大,除行政法規外,民刑事亦會涉及,不可不慎。
所以➠
要使用公寓頂樓時,建議還是跟管委會討論一下,避免真的誤觸法網,到時也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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