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

申報地價係所有權人參考政府公告的公告地價而申報的地價,申報地價為實際課徵地價稅的地價。

  • 公告地價:為規定地價(第1次實施平均地權)或重新規定地價(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可以延長重新規定地價的期間)時,政府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社會經濟現況、地方財政需要以及民眾負擔能力所評定的地價,經法定評估程序後,於每年1月1日公告。
  • 申報地價:申報地價為課徵地價稅所依據的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地價的80%到120%申報地價,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沒有申報,則會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減輕了民眾地價稅的負擔,相對的,依照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也可以申報地價「照價收買」,因此申報較低的地價,相對有被政府以較低地價照價收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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