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拘提?

拘提是對刑事案件涉案的人或是執行法院對不到場的債務人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拘提的人,必須到特定處所接受訊問,也就是被抓去問話,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拘提原則上必須要有拘票。刑事案件拘提的對象包括被告(如刑事訴訟法第75條)、犯罪嫌疑人、證人(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沒收程序的參與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第3項),但不能拘提鑑定人(刑事訴訟法第199條)。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第3項:「如有必要命參與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199條:「鑑定人,不得拘提。」

上毅 網站banner

Legal Consultation

免費法律諮詢

讓本所團隊為您提供最專業、可靠法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