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拘役?拘役刑期是幾天?

刑法第33條第4款規定,拘役為期間最短剝奪其自由權之刑罰,適用於惡性輕微的犯罪人,拘役在監獄中執行,拘役的期間為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延長至120日。與有期徒刑不同處在於被判拘役的話,並不會生累犯加重刑責。犯罪人在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的情形,可以改為訓誡(刑法第43條)。

刑法第 33 條第4款:「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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