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也稱作可保權益,係指要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存在的一種「利害關係」,要保人因保險標的物之滅失、被保險人身體受傷、死亡而受有損失,則有保險利益。
- 財產保險: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保險法第14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保險法第15條)、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保險法第20條)。
- 人身保險:要保人對於1本人或其家屬、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3債務人、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之生命或身體(保險法第16條)、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保險法第20條)。
保險法第14條:「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5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保險法第20條:「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