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支票」?

票據法第4條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收到支票的人(執票人)特定時間內可以拿支票向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等金融機構兌現金錢,就可以避免交易時攜帶大筆現金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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