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最重要的是「非自願離職」,也就是不可歸責於勞工情況下,雇主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 非自願離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員工非自願離職可領資遣費,因此不能簽立「自願離職書」,否則無法領資遣費。
- 試用期被資遣也可以領: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規定,試用期間被資遣也與一般勞動契約保障相同,可以領資遣費。
- 時薪制勞工也可以領:全時時薪制勞工、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都被資遣都可以領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